銀行匯票是指匯款人將資金存入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給匯款人,拿到轉賬、結算或者提款的票據。
由收款人或付款人出具的銀行承兌匯票,由付款人申請開戶銀行審核同意承兌的票據。
由于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結算制度改革、票據結算業(yè)務化而開始推廣使用的兩種主要結算票據,兩者性質上有本質區(qū)別,但由于名稱上基本相同,容易造成混淆。
一、銀行匯票與銀行承兌匯票的不同。
這兩個票據在性質、范圍、條件、時間、用途、結算程序、帳務處理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差異,現分別如下:
《一》兩票在性質上有區(qū)別。
它是銀行開出并經銀行承兌的票據,具有銀行信用的性質,它體現了銀行與企業(yè)之間的信用關系。它的交易主體很廣,可以是國營企業(yè)、集體企業(yè)、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也可以是個人的個體;銀行承兌匯票則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出具,受票人申請辦理開戶銀行審核同意承兌的票據,其性質是商業(yè)信用,表現為企業(yè)間通過延期支付方式騰銷商品所形成的信用關系,買賣主體單一,只是買賣合法商品的企業(yè)單位。
二張票的使用條件有異。
如果匯款人事先將款項交存在當地銀行,銀行匯票的使用條件就比較寬松,銀行可向該銀行開具匯票,以便他們到外地進行結算或提取現金。在銀行開戶的法人和非開戶自然人均可為匯款人,銀行承兌匯票的使用條件較為嚴格,收款人和付款人都必須是在銀行開戶的法人,簽匯票必須基于合法的商品交易,并禁止簽發(fā)不進行商品交易的匯票。
二票的適用范圍有差異之處。
它是一種即期付款票據,具有交易主體廣泛、用途廣泛等特點,適用于企業(yè)單位之間以現金或先付后取貨或現金為目的的交易。也適用于勞務供應、資金轉移、個體工商戶、個人匯款等銀行承兌匯票是一種遠期付款票據,交易主體單一,應用范圍也狹窄,僅適用于延遲付款方式的合法胎梢商品交易。另外,匯票的金額起點是五百元,銀行承兌匯票的金額起點不限。
四、兩票的使用時間有差異。
票據是即期付款票據,使用期限較短,長不得超過一個月,銀行承兌匯票為商業(yè)期票,其期限由交易雙方自行約定,可長可短,但國家為加強商業(yè)據管理,規(guī)定了承兌匯票的有效期為九個月。而銀行匯票的交期為發(fā)票前承兌匯票,其交款時間為匯票到期日前。
《五》兩張票的目的不一樣。
銀行匯票是由匯款者提出申請,由銀行發(fā)出的匯款單,匯款者持匯款和付款兩種方式,既可以到外地取款,也可以用來支付現金。分期付款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為商業(yè)期票,僅適用于付款方式延遲的合法代銷商品,只有在到期轉帳時才可辦理,現金是無法提款的,但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需要用現金,既可背書轉讓獲取現金,也可向開戶銀行貼現。
二是銀行匯票與銀行承兌的共同之處。
這兩張票的承銷者是一樣的。
票據的兌付人為匯票申請人,即付款人,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付人也是支付人。
二張票的承兌人完全一樣。
銀行匯票是由銀行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由收款人或付款人出具,銀行承兌這兩種承兌人均為銀行。
兩票之結算方式,同同。
它是一種銀行票據的本質屬性,它的結算方式是銀行轉帳,銀行承兌匯票的本質是商業(yè)信用,但它的結算方式也是銀行轉賬結算的形式。
雖然銀行匯票與銀行承兌匯票同為銀行轉帳結算方式,在某些方面有共同點,但二者的區(qū)別表明,這是兩種性質不同的結算票據,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根據不同的交易形式,選擇不同的票據結算方式,以充分發(fā)揮各類票據的專長,不然,只會事與愿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