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設施對于保障行車、減輕潛在事故程度,起著重要作用。良好的設施系統(tǒng)應具有交通管理、防護、交通誘導、隔離封閉、防止眩光等多種功能。為了防止交通事故,保證交通順適,發(fā)揮道路的功能,必須設置交通措施,根據(jù)交通流的需要及地形、地物的情況,道路上必要時應設置人行跨路橋(包括地下人行橫道),柵欄、照明設施、視線誘導標志,緊急聯(lián)絡設施及其他類似設施等。
在馬路邊我們看見的各種各樣交通標志牌和交通標識牌,他們的形態(tài)都是有一定考究的,并不是濫用的,依照樣子詳盡來區(qū)分,主要有幾種:正等邊三角形、環(huán)形、倒等邊三角形、八角形、叉形、正方形,正等邊三角形:用于正告標志;環(huán)形:用于勸阻和標示標志;倒等邊三角形:用于“減速讓行”勸阻標志。
道路交通標志牌的的設置規(guī)則:
1、交通標志的設置應綜合考慮、布局合理、防止出現(xiàn)信息不足或過載的現(xiàn)象。信息應連接,重要的信息宜重復顯示。
2、道路交通標志牌一般情況下應設置在道路行進方向右側或車行道上方;也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設置在左側,或左右來兩側同時設置。
3、為保證視認性,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標志時,可安裝在一個支撐結構(支撐)上,但多不應超過四個;分開設置的標志,應滿足禁令、指示和警告標志的設置空間。
4、原則上要避免不同種類的標志并設。解除限制速度標志、解除禁止超車標志、路口優(yōu)先通行標志、會車先行標志、停車讓行標志、減速讓行標志應單獨設置;如條件受限制無法單獨設置時,一個支撐結構(支撐)上多不應超過兩種標志。
5、警告標志不宜多設。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警告標志時,原則上只設置其中需要的一個。(警告標志:警告車輛,行人注意道路前方)
幾個常見標志牌上的數(shù)字意思:
一.限速標志:表示機動車駛入前方道路之時速限制。詞表直射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點。
二.限制速度標志:表示在該標志解除了向前方限制速度標志的鏈接內(nèi),汽車的行駛速度(單位為km/h )不能超過標志所示的數(shù)值。 設定為需要限制車輛速度的路段的起點。 上圖表示限制速度40 km/h。
三.釋放:表示限速路段的結束。它位于車速受到限制的路段的末端。標志顏色為白底、黑圈、黑細斜杠、黑字。上圖表示限制速度為40km/h的路段結束。
四.限制寬度:表示裝載寬度超過標記值的車輛被禁止通過。這一標示被設置在較大容許力度被限定的地區(qū)。
五.質量標志:指總質量超過標志所示值的車輛被禁止通過。設在需要限制車輛質量的橋梁兩端。下圖表示禁止裝載總質量超過10噸的車輛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