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后,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并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抵押人應提供的資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
2.抵押人的資格證明;
3.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證明;
4.抵押物基本狀況;
5.其它有關資料。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積金所發(fā)放的委托貸款,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城鎮(zhèn)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擁有的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銀行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不能辦理抵押貸款的房產類型
類型一:未結清貸款的房產;這樣的房產一般是有抵押的房產或者此房產正處于按揭狀態(tài)當中,銀行已經擁有此房產的他項權利,正在抵押中所以不能再次申請抵押貸款。
類型二:部分已購公房;這一種是無法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xié)議的已購公房;另一種是不能提供央產房上市證明的央產房。
類型三: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是指回遷房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或者是純經濟適用房,未滿5年的話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所以不能做抵押貸款。
類型四:未取得產權證的小產權房。這類房產不能上市交易,無法到建委做抵押,更不可能辦理抵押消費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