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屬的票據(jù)行為。
2、遠期匯票付款人所為的票據(jù)行為。
3、表示愿意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jù)行為。
4、匯票付款人在匯票上所為的票據(jù)行為。
1.自由承兌原則。匯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獨立的意思,決定是否進行承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與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資金關系或依承兌協(xié)議,應為匯票進行承兌而未承兌,也只承擔票據(jù)外責任。
2.完全承兌原則。我國票據(jù)法第54條規(guī)定,付款人必須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通過該條的規(guī)定,可以認為我國票據(jù)法在事實上是否認部分承兌的,付款人進行部分承兌的,應視為承兌附有條件,依票據(jù)法第43條的規(guī)定,視為拒絕承兌。這在票據(jù)法上稱為完全承兌原則。
3.單純承兌原則。我國票據(jù)法第43條規(guī)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如果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不發(fā)生承兌的效力。這在票據(jù)法上稱為單純承兌原則。
1.概念。提示承兌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向匯票上所載的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諾付款的行為。由于提示承兌的目的僅在于請求付款人就是否承擔到期付款義務加以確定,所以,對于提示人的資格一般無特別要求。
2.提示承兌的期間。
(1)對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3.提示承兌的法律后果。盡管是否提示承兌是持票人的自由,但其法律后果卻不同。我國票據(jù)法第40條第2款規(guī)定,匯票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可見,提示承兌的效力,主要表現(xiàn)在追索權的保全上。
4.提示承兌的例外。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承兌。因為該種匯票不具備信用功能,只是作為支付和匯兌的工具而存在。持票人請求付款一旦遭到拒絕,即可行使追索權。我國使用的銀行匯票,均為見票即付的匯票,因而無須承兌。
承兌匯票是指付款人(出票人)向收款人(持票人)開出的一種書面承諾,保證在匯票到期日付款。承兌匯票的承兌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匯票的付款責任進行確認,使持票人能夠得到保障。
承兌匯票的承兌過程如下:
1.持票人將匯票提交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承兌。
2.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匯票進行審核,確認匯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承兌人的信用進行評估,確定是否承兌。
4.如果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決定承兌,就會在匯票上簽字并蓋章,表示對匯票的付款責任進行確認。
5.承兌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會將承兌匯票退還給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