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開證行的職責,可分為:
(1) 不可撤銷信用證。
在有效期內簽發(fā)的信用證,未經受益人和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單方面變更或撤銷。
(2) 可撤銷信用證。
開證行未經受益人或相關人同意可隨時撤銷的信用證,信用證上應注明可撤銷字樣。
的規(guī)定,銀行不能簽發(fā)可撤銷信用證。
申請人申請開證:進出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guī)定使用信用證方式付款的,根據貿易合同的約定,進口人在合同中規(guī)定的期限內以開證申請人的身份向當地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核對信用證的簽字印鑒或押密,還要審查信用證的條款,在信用證條款完整、清楚的情況下,除留存副本或復印件外,須迅速將信用證交給受益人。
開證行審單償付和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開證行收到通知行或議付行寄來的單據后,會進行審單。如果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就會向通知行或議付行償付款項。如果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就會將單據退回通知行或議付行并要求其進行修改。同時,開證申請人也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證行支付款項以贖回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