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是否有其他銀行擔保支付,可以分為:
(1) 保兌信用證
開證行簽發(fā)的信用證保證另一家銀行履行其對符合信用證條件的單據的付款義務。 驗證信用證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2)不保兌信用證
如果開證行簽發(fā)的信用證未經其他銀行驗證。
對開信用證。
代表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份信用證的金額相同或幾乎相等,可以同時或順序開立。主要用于易貨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
預支信用證。
開證行(通知行)授權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全部或部分金額,并由開證行保證還款并承擔利息的。開證行先付款,受益人后交單據,受益人后付款。遠期信用證則相反。預付款信用證光票付款,收件人必須在信用證中附上補充必要單據的指示,在發(fā)貨單據交付時,付款銀行扣除利息。支付余額后貨款。 .
受益人審核、修改信用證,備貨出運并提示單據: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進行認真審查,主要審查信用證中所列的條款與買賣合同中所列的條款是否相符。如發(fā)現有不能接受的內容,應及時通知開證人,請求其修改信用證。受益人經審證無誤,或收到修改通知書確認后,應立即根據信用證規(guī)定發(fā)運貨物,在貨物發(fā)運完畢后取得信用證規(guī)定的全部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