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公司公證認證的用途
香港公司作為主體發(fā)生以下行為需要進行公證認證:
1.香港公司在大陸或海外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處
2.香港公司董事會決議用于大陸時,須由中國司法部托付評判人進行公證
3.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權別人或大陸的律師訴訟
4.請求內地親屬來港久居或來港接收工業(yè)
5.預備在大陸建立個體工商戶,請求核實”香港效勞供給者身份”及預備從事
CEPA協(xié)議項下之其他事項時,需依照需求由中國司法部托付評判人進行公證
6.繼承過程觸及大陸產業(yè),觸及大陸的贈與、受贈事宜
7.在內地發(fā)生訴訟時,有必要為香港提交訴訟依據
8.根據大陸有關行政部門的需要,有必要對某些文件,事實或行為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