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檢驗
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對象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guī)定參加年度檢驗;交通事故車輛類型不明確;根據案情需對事故車輛檢驗、鑒定。
故障鑒定
通過車輛特定部位拆解檢查尋找車輛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區(qū)別人為責任和機械故障。
指紋鑒定
主要解決車輛駕駛人不確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確定車輛駕駛人可做指紋鑒定。
物質鑒定
通過對現場勘驗的微量物質成分檢驗,確定該物質與交通事故關系,常見微量物質有油漆、纖維、塑料、橡膠、油脂等。
物證鑒定
法醫(yī)對交通事故現場提取的人體毛發(fā)、血液、皮肉組織等樣品,通過檢驗作出結論可為辦案確認駕駛人或確定死者身份及認定人體與車輛或物體接觸提供證據。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由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
原則上: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確定責任主體,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例外情形: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即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