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履約保函分為兩種形式:
1、無條件(Unconditional或on Demand)銀行保函;
銀行見票即付,不需業(yè)主提供任何證據。業(yè)主在任何時候提出聲明,認為承包商違約,而且提出的索賠日期和金額在保函有效期的限額之內, 銀行即無條件履行保證,進行支付,承包商不能要求銀行止付。當然業(yè)主也要承擔由此行動引起的爭端、仲裁或法律程序裁決的法律后果。
對銀行而言,他們愿意承擔這種保函,既不承擔風險,又不卷入合同雙方的爭端。
2、有條件(Conditional)銀行保函。
銀行在支付之前,業(yè)主必須提出理由,指出承包商執(zhí)行合同失敗、不能履行其業(yè)務或違約,并由業(yè)主或監(jiān)理工程師出示證據,提供所受損失的計算數據等。
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為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guī)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p>
國際結算履約保函是保證人應申請人請求,或依據申請人指示,向受益人承諾:如果擔保申請人不履行他與受益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時,應由保證人在約定的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
或者,如果保證書規(guī)定保證人有選擇權,保證人亦可采取措施履行合同的保證文件。履約保證書可用于大型工程項目及勞務承包,也可用于一般貨物進出口交易中。
抵押履約保函是一種常見的履約保函,它是指債務人把自己的財產作為抵押,向債權人提供履約保函,以確保債務人能夠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抵押履約保函的優(yōu)點是可以提供更強的保障,債權人可以放心,因為債務人把自己的財產作為抵押,一旦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拿到抵押物,從而獲得損失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