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證明是指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的一種證明文件,一般用于職稱評定、資格考試、工作收入證明等。由工作單位出具,并加蓋單位鮮章方有效。
工作證明題目要在行的正中書寫,字體要稍大。內容主要包括本人稱呼,身份證號碼,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結尾正文寫完后下面空一行,在在行前面空兩格,寫上特此證明,下面空一行或兩行,在右下角署上申請人姓名和成文日期。
在職證明要有公司的信箋(或者公司的信箋紙,在職證明要在行中間,字體要稍大。 上崗證的目的不同,決定了內容也不同。一方面,正規(guī)的公司人事部門會有正式的工作證明表格,可以直接填寫。內容主要包括本人姓名、身份證號、起始時間、職務等。 有的還需要寫工資,比如辦卡,貸款等業(yè)務。正文寫完后,下面留一個空行,這行前面留兩個空格,寫上“特此證明”,簽名蓋章OK。
工作證明應該以一個明確的標題開頭,例如:“工作證明”或“雇傭證明”。接下來應該寫明證明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職位和入職時間等關鍵信息,以便證明的準確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