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guī)定
2.0.1 項目經理必須對拆除工程的生產負領導責任,項目經理部應按有關規(guī)定設專職員,檢查落實各項技術措施。
2.0.2 施工單位應了解拆除工程的圖紙和資料,進行現場勘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
2.0.3 拆除工程施工區(qū)域設置硬質封閉圍擋及醒目警示標志,圍擋高度不低于1.8m,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區(qū)。當臨街的被拆除建筑與交通道路的距離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
2.0.4 拆除工程必須制定生產事故應急救授預案。
2.0.5 施工單位應為從事拆除作業(yè)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0.6 拆除施工嚴禁立體交叉作業(yè)。
2.0.7 作業(yè)人員使用手持機具時,嚴禁超負荷或帶故障運轉。
2.0.8 樓層內的施工垃圾,應采取封閉的垃圾道或垃圾袋運下,不得向下拋擲。
2.0.9 根據拆除工程施工現場作業(yè)環(huán)境,應制定相應的消防措施。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車通道,保證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建設單位應將拆除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筑單位應在拆除工程開工前15日,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 施工單位資質登記證明;
2 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比鄰建筑的說明。
3 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
4 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運輸爆炸器材時,必須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派專職押運員押送,按照規(guī)定路線運輸。爆炸器材臨時保管地點,必須經當地法定部門批準,嚴禁同室保管與爆破器材無關的物品。爆破拆除的預拆除施工應確保建筑和穩(wěn)定,預拆除施工可采用機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墻體或不影響結構穩(wěn)定的構件。對煙囪、水塔類構筑物應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時,爆破拆除設計應建筑倒塌時的觸地震動,必要時應在倒塌范圍鋪設緩沖材料或開挖防震溝.
為保護臨近建筑和設施的,爆破震動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規(guī)程》GB6722的有關規(guī)定,建筑基礎爆破拆除時,應限制一次同時使用的藥量。爆破拆除施工時,應對爆破部位進行覆蓋和遮擋,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應牢固可靠。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應在工程所在地有關部門領導下成立爆破指揮部,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距離設置警戒。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3節(jié)的要求外,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破規(guī)程》GB6722的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