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發(fā)改委備案和商務部(廳)核準可以同步操作進行,主要原因是向兩大機構所提交的材料幾乎一致。
如果想要提高ODI備案的成功率,則建議先辦理由商務部(廳)核準的《境外投資證書》;然后再辦理發(fā)改委簽發(fā)的《境外投資備案》。
境外投資備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境外投資備案申請表;
2. 投資主體身份文件,如營業(yè)執(zhí)照等;
3. 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自決議;
4. 證明投資護體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如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等);
5. 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構架協議等文件;
6. 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為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企業(yè)公章。
在辦理境外投資備案中,需要提供兩方面的資料,一塊是投資企業(yè)或個人的相關資料,比較重要的是提供大于等于投資額的資金證明、盡職調查報告,一塊是標的公司的相關資料,以及明確在投資地的項目預期情況說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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