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是就產(chǎn)品的外觀所做出的設計。所謂產(chǎn)品,就是人工制造出來的一切物品。但是,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來說,其要求外觀設計“適于工業(yè)上應用”,這意味著采用了其外觀設計方案的產(chǎn)品應當能在產(chǎn)業(yè)上并形成批量生產(chǎn)。如果不能批量復制生產(chǎn),不具有工業(yè)實用性,則不能申請專利。
在美國1930年的一個案例中,申請人就一件混凝土攪拌器的外觀設計提出專利申請,專利局以缺乏裝飾性美感為由,駁回了申請。法院則推翻了專利局的決定,指出:“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中美感和裝飾性的要求,不能定義為在美術(shù)品或藝術(shù)品中所見的美和裝飾性?!狈ㄔ赫J為,外觀設計專利法的目的是鼓勵人們盡可能消除許多機器或機械裝置上不雅觀和令人厭惡的特征。
在商品上附加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應當包括平面的和立體的產(chǎn)品(商品)外觀設計。這樣,不論是平面的還是立體的外觀設計,只要具有可識別性,就可以獲得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
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必須是具有識別性和第二含義的外觀設計,即能夠向消費者指示商品的來源。按照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5條,法律所保護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包括外觀設計),禁止的是他人使用與知名商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這說明,受保護的外觀設計是具有識別性的外觀設計。否則,他人就不會去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