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日報登報0471-6929-333
宋長應:
本院受理張二柱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21)內(nèi)0121民初5559號】,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舉證須知、訴訟須知及開庭傳票。原告張二柱的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宋長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7590元,及2018年10月20日至2021年5月20日的利息50029元(以10759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5分計算利息),并繼續(xù)承擔直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分計算)。2、請求判令由被告宋長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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