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追索權的概念 票據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對于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債務人)可以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力。 票據追索權分為期前追索權和到期追索權。期前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權; 到期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時依法行使的追索權。
銀行承兌匯票在交易過程中發(fā)揮了和貨幣資金一樣的支付功能,其在企業(yè)經營過程中代替貨幣資金參與了現金流是不爭的事實,但現行準則規(guī)定將銀行承兌匯票排除在現金流量表范疇之外,只有在銀行承兌匯票和貨幣資金發(fā)生轉換的時候才將其納入現金流量表,導致無法及時地反映企業(yè)經營狀況和償債能力。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是誰 出票人是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出票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或承兌時,出票人必須付款或者承兌的保證責任。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fā)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是什么意思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并交付于收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由于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制,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票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擔當。保證人對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銀行承兌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銀行承兌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銀行承兌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保證人應當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其中,第(一)項、第(五)為保證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二)項的,以保證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三)項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對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銀行承兌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