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中,第3條也說:“本規(guī)定所稱特有,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具顯著的區(qū)別性特征。”這也表明,受保護的外觀設計必須具有顯著的區(qū)別性特征。
如果某一外觀設計不具有內(nèi)在識別性,則相當于上述的“描述性標記”,其使用者在尋求商標注冊或商標權保護時,必須證明該外觀設計已經(jīng)在市場上獲得了第二含義,可以向消費者指示商品的來源。由于絕大多數(shù)外觀設計不具有內(nèi)在識別性,在外觀設計的商標權保護上,證明有關的外觀設計已經(jīng)在市場上獲得了第二含義,就是非常重要的。
外觀設計由專利法予以保護,商標由商標法予以保護,二者似乎不應有重疊之處。但在事實上,外觀設計與商標又有一些共同之外。外觀設計是由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構成的,商標是由文字、圖案、形狀或其結合構成的。至少,二者在構成上都有形狀和圖案等要素。
在美國1930年的一個案例中,申請人就一件混凝土攪拌器的外觀設計提出專利申請,專利局以缺乏裝飾性美感為由,駁回了申請。法院則推翻了專利局的決定,指出:“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中美感和裝飾性的要求,不能定義為在美術品或藝術品中所見的美和裝飾性。”法院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法的目的是鼓勵人們盡可能消除許多機器或機械裝置上不雅觀和令人厭惡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