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函是指:招標人和中標的投標人在簽訂合同后,即成為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必須向發(fā)包人提供銀行開立的履約保函,金額一般為合同金額的10%,以確保承包人按合同條款履約。否則,由銀行負責賠償一定金額,不超過履約保函的總金額。
履約保函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可用于任何項目中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用于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在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業(yè)主或買方為避免承包方或供貨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履約保函是現(xiàn)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
額保證是指保證人對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的不特定債權,在限額內承擔保證責任。額保證合同不是為特定的單筆債權提供個別擔保,而是為可能發(fā)生的多筆債權提供整體擔保,因此其獨立于產生單筆債權的基礎交易合同。額保證涉及三個重要的期間:一是決算期間。該期間是確定被擔保債權的期間。該期間屆滿后,債權即特定化,保證人在限額內對特定化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該期間自額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在合同約定之日截止。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合同。保證人對通知送達債權人前發(fā)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的區(qū)別:(1)、履約保證金是施工單位的流動資金,在施工前付給建設單位,用于施工過程中履行合同的制約辦法。(2)、質量保證金是施工單位工程完工后、用工程結算款抵押,也是約束工程質量的手段,兩者的資金來源不同,約束的目的不同。履約擔保金是履約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工程發(fā)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guī)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fā)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