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1、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3、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來源渠道或互聯網文化產品生產能力;
4、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yè)資格的8名以上業(yè)務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5、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申請游戲產品業(yè)務的,除上述條件外,注冊資金須達到1000萬元以上;
6、符合文化部關于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guī)劃;
7、根據《關于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香港和澳門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