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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guī)范公司治理,責任到人。香港對《公司條例》進行了修改并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為SCR),即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數據,識別及確定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及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zhí)法人員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