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格意義來說,離岸公司并不是一個非常準確的法律用語。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人們用來泛指在離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離岸公司做為一種商業(yè)組織形式,不于公司(有限、無限、控股、免除、國際商業(yè)公司、股份、公眾公司等),還包括信托基金和合伙企業(yè)等形式。
而根據(jù)注冊地的法律,這些離岸公司都有不同的稱呼。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稱之為商務公司(Business Company),而在開曼群島稱之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在中國語境下,其也稱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離岸公司充當?shù)慕巧嗍寝D口貿易及其銀行賬戶收款。
公司名稱取名需要根據(jù)注冊當?shù)氐囊恍┮?guī)定來定,有些國家會避免某些字眼,比如銀行、皇家、或者某些國家地名。
不同國家的離岸公司的辦理費用不同,英美法系國家的注冊資本不需要實際到資;離岸公司的后續(xù)費用包括年審和稅務等;由于離岸公司回國投資需要根據(jù)當?shù)毓ど叹忠蟪鼍咴摴镜墓C文件,公證費用也視國家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