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電子承兌匯票時有什么細節(jié)要注意的:一:款項接收方須明確是否開通電子承兌功能
由于電子銀行承兌辦理均是通過網上銀行電子數據之間的處理,有別于紙質承兌可以支付給任何收款方。因此支付方也需要明確接收方是否同樣開通網銀和對應的電子銀行承兌辦理業(yè)務,否則對方也可能無法接收電子承兌,或者只能選擇電子銀行承兌辦理全網惠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來進行貼現。
二:申請方需及時開通網銀和對應的電子銀行承兌業(yè)務
企業(yè)申請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前期需要及時開通企業(yè)網銀賬號,因為電子銀行承兌辦理業(yè)務均通過網上與銀行之間進行電子票據的交割。當然也可選擇專業(yè)的電子銀行承兌辦理機構協助相關的匯票辦理,效率更快也節(jié)省人力和時間成本。另外網銀開通后還需要開通對應的承兌業(yè)務,才能開始下一步的申請工作。
三:選擇有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
盡管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有其諸多優(yōu)勢,但電子銀行承兌辦理所需要的手續(xù)以及流程也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和時間,并且有個別收款企業(yè)急需兌現,所以第三方電子銀行承兌辦理服務機構成為,當然在選擇服務機構時需檢查對方的資質和相關的資金實力,也包括相關的人員專業(yè)性和服務水平。
1、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長不得超過6個月。就是說承兌期限可以是六個月以內的任一時段。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一年。業(yè)務實踐中,通常以月為單位設置承兌期限。
2、銀行承兌匯票的票據權利為2年。
票據權利就是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從票據到期日算起為2年。票據權利期限可分為二段:
①銀行承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十天,自匯票到期日起)。在此期限內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通過委托收款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②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的,但未超出票據權利時效的(從票據到期日算起2年以內),在做出說明后仍可以通過委托收款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但是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票據喪失
(1)失票人首先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2)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內發(fā)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六十日。
(4)人民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后,失票人在票據權利時效屆滿以前可請求出票人補發(fā)票據,或者請求債務人付款。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資料非常簡單,主要就是企業(yè)基本證明資料、貿易背景及用途資料等。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流程
1.出票人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提供銀行要求的授信資料及交易合同資料。
2.銀行按照內部操作規(guī)程進行審批,分別審批出票方的償債能力和基礎交易的真實性。
3.審批通過后,出票人交存保證金,并辦理相關擔保手續(xù)。
4.出票人與承兌行簽訂銀行承兌協議,出票人簽發(fā)票據,銀行加蓋匯票專用章。
5.承兌銀行將辦理好的銀行承兌匯票交付給出票人。
6.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出票人將足以支付匯票金額的資金存人承兌銀行。
7.匯票到期,持票人將銀行承兌匯票送交其開戶銀行辦理托收。
8.托收銀行(持票人的開戶銀行)將銀行承兌匯票和委托收款憑證傳遞給承兌銀行。
9.承兌銀行向收款人(持票人開戶銀行)劃轉匯票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