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每班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重量時),應(yīng)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yè)。
b.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②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閘或其它制動裝置失靈不吊;
⑥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⑦歪拉斜掛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吊;
⑩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c.發(fā)現(xiàn)異常,立即停機,切斷電源,檢查原因并及時排除。
主要內(nèi)容與使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通用門式起重機分類、技術(shù)要求、試驗方法及檢測規(guī)則等內(nèi)容。
本標準適用于露天作業(yè)的通用門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其取物裝置為吊鉤、抓斗或電動吸盤(起重電磁鐵),或同時使用其中二種或三種。
專用門式起重機中相同和類似部分亦可參照使用。
造船龍門起重機
用于船臺拼裝船體,常備有兩臺起重小車:一臺有兩個主鉤,在橋架上翼緣的軌道上運行;另一臺有一個主鉤和一個副鉤,在橋架下翼緣的軌道上運行,以便翻轉(zhuǎn)和吊裝大型的船體分段。起重量一般為100~1500噸;跨度達185米;起升速度為2~15米/分,還有0.1~0.5米/分的微動速度。
桁架梁
使用角鋼或工字鋼焊接而成的結(jié)構(gòu)形式,優(yōu)點是造價低,自重輕,抗風性好。但是由于焊接點多和桁架自身的缺陷,桁架梁也具有撓度大,剛度小,可靠性相對較低,需要頻繁檢測焊點等缺點。適用于對要求較低,起重量較小的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