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銀行與催債公司合作進行追債,不少人指責其踐踏客戶對銀行的信任,但事實上此舉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在不能及時得到國家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公民或法人有實施自力救濟的基本權利,自力救濟行為本身并不構成侵權。而對于欠債者而言,被透露給第三方,只是為自己的失信行為必然讓渡的隱私和權利。不過,程序正義并不能代替實質正義,銀行聘請第三方追債是合法的委托行為,但不能通過不合法的手段討務。
銀行的借貸,我想還是不請中間人插手好,除非是牽涉到違法犯罪了,才可以向政法部門報案,申請執(zhí)行。同時,希望借貸方信守合同,遵紀守法,該還的貸款該付的利息,不能拖延,或者東躲西藏。
不僅匪夷所思,而且令人恐懼??蛻粢蛐庞每ㄍ钢У仍蚯峰X,卻又賴債不還,銀行作為債權人當然應該追討。但討債也要依法行事,訴諸法律,法庭自會秉公裁決,保護債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