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的防火法令,早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就已經出現了。當時,越王為了檢驗老百姓肯不肯為自己賣命,有一次曾下令將宮室點著,自己坐在一旁等待老百姓前來救火,但是等了半天,無一人前往。在這種情況下,越王只得下了一道命令:“救火而死的,可以與殺敵而死得到同樣的獎賞?!庇谑?,老百姓才有的用防火物質涂抹身體,有的披著用水浸濕的衣服奔走而來,總算把火撲滅了。這說明,當時的統(tǒng)治者已開始意識到在火攻管理中運用法的威力。其實,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防火法令還僅僅處在雛形階段,應當說,到了秦代才逐步完善。
公元前221年,秦滅六國,建立起我國歷史上個封建中央集權國家。在法家思想的指導下,秦朝的封建制度、法律日臻完善。在這些法律制度中,有關防火內容的法令也得到了發(fā)展和加強。當然,這些法令決非為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而是為了維護統(tǒng)治階級的切身利益而建立的。關于這方面的法令條文,僅在《秦律十八種》中,就有以下的記載:
倉儲防火。秦自從接受了商鞅等法家重本抑末的思想,十分重視農業(yè)生產,農業(yè)的發(fā)展給經濟帶來了繁榮,為統(tǒng)治階級創(chuàng)造了大量財富。為了保護好這些財富,統(tǒng)治階級就不得不嚴加注意倉儲防火。秦王朝明文規(guī)定,貯藏谷物的倉庫要加高墻垣,在貯存芻草的倉和用茅草覆蓋的糧倉附近不得住人。夜間要嚴加巡查防范,閑雜人員不得過入倉儲區(qū),倉儲區(qū)關門時必須滅掉火燭。
庫府防火。庫府在古代是專門收藏器械、財物和文書的地方,是非常重要的場所。因此,秦法規(guī)定,嚴格禁止把火種帶進庫府,吏員將物品收好后官吏派嗇夫和吏員輪番晝夜看守,夜間關門之前還要仔細檢查一遍,看看有無可疑的火種。
為了保證這些防火法令的實行,秦法還規(guī)定了懲罰制度?!肚芈墒朔N》和秦簡《法律問答》中明確規(guī)定:看守倉庫的吏員如果違反法令或玩忽職守而導致火災,吏員本身和主管官吏都必須承擔罪責。
為了區(qū)別失火后的責任,秦簡《法律問答》中還以是不是火災的肇事者為依據規(guī)定了賠償的標準。如在官府的施舍居住的人,如果因旅舍發(fā)生火災而燒毀了他所攜帶的官家物品,官府則不要求賠償,如焚及所借用的車馬,官府還可作適當的補償。至于百姓家失火,如果蔓延燒毀里門的,肇事者罰盾牌一個;如燒毀城門,罰甲一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