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簿購買。購票申請報告經有權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購票者應當領取國家稅務機關核發(fā)的《領購簿》或者《增值稅專用購領簿》,根據核定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到指定的國家稅務機關購領。單位或個人購買專用的,還應當場在聯和抵扣聯上加蓋專用章或財務印章等章戳。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管理制度健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普通;如普通式樣不能滿足業(yè)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普通樣式,報省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按規(guī)定數量、時間到指定印刷廠印制。自行印制的應當交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保管,并按前款規(guī)定辦理領購手續(xù)。
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憑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填發(fā)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領或者填開經營地的普通。申請購領時,應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一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按期繳銷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的,由保證人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收繳保證金。